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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事法定繼承中,準據法的確認是解決問題外事承繼案件的關鍵。我國現行法律關于法定繼承準據法的確認主要規定在《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承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或者承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限于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限于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在外事法定繼承中,準據法的確認是解決問題外事承繼案件的關鍵。我國現行法律關于法定繼承準據法的確認主要規定在《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承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或者承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限于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限于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承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承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限于被繼承人所住地法律,不動產限于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薄爸腥A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有條約、協議的,按照條約、協議辦理。
”從上述規定可以顯現出,在限于準據法的用于順序上,如果簽定條約、協議的,依照條約、協議辦理,如果兩者之間沒簽定任何處置承繼問題的條約、協議,則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沖突原則處置。同時,根據這一規定,中國在外事法定繼承的法律限于上意味著規定了受限的四種外事承繼的情況,這種規定很不周賢,沒辦法調整更好更加簡單的外事承繼關系。此外,《繼承法》的規定沒具體限于被繼承人的哪一個住所地法。這樣,在被繼承人住所發生變化或有幾個住所同時不存在時,則無法必要確認準據法。
與之比起,1986施行的《民法通則》更為周嚴而具體,《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限于被繼承人喪生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限于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彼粌H總結了各種外事遺產法定繼承的情況,而且由于有“喪生時”來限定版住所地這個聯結點,就使得準據法的確認更加具體?!独^承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都指出中國的外事法定繼承使用的是區別制。
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樣板法》某種程度使用了“區別制”原則,《樣板法》第141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限于被繼承人喪生時的住所地法或者經常性居所地法,不動產限于不動產所在地法?!?《樣板法》基本上沿襲《民法通則》第149條的規定,只是在動產承繼的法律限于上減少了一個聯結點“經常性居所地”,這也是屬人法聯結點的一個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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